課程規劃

99學年度以後入學者適用:

本所總畢業學分數為70學分,包括:

(一)法律基礎課程(30學分):修習本所開設民法、刑法、憲法、行政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民事訴訟法、法律文件寫作與資料蒐集、法學導論8科共30學分。

(二)進階法律課程(8學分):自本所開設之行政救濟法、國家責任法、地方自治法、刑事政策、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、刑法實例研習、財產法實例研習、國際私法、民法債編各論9科修習8學分。

(三)整合核心課程(8學分):自本所開設之整合核心課程中(如附表),修習8學分以上。

(四)選修學分(24學分):可修習本所課程,或本所與法律學系碩士班、本所與別所共同開設課程。畢業學分採計其他學院選課總計不得超過18學分。

(五)每學期必須出席法學院舉辦學術相關會議一次並繳交書面報告,合計達四學期。惟出席所修習課程中之演講不得採計。

(六)得抵免之情況:

1入學前於他校或本校修習之碩士班學分得抵免「選修學分」8學分。

2、入學前於他校或本校碩士班修習與法律基礎課程相同之科目,得抵免「法律基礎課程」學分數10學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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